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
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新密市教育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申请材料
1、办学申请书
2、办学申请表
3、预先核准登记书或者工商注册证
4、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评审表、审批验收标准
5、举办者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身份证、毕业证(各种证件复印件各一份)、无犯罪证明及信用状况良好证明
6、法人代表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身份证、毕业证(各种证件复印件各一份)、无犯罪证明及信用状况良好证明
7、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及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各种证件复印件各一份)、无犯罪证明及信用状况良好证明
8、财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各种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9、教师一览表及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劳务合同(各种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10、教材一览表及教学计划
11、学校财产登记表及购买票据或财产情况说明
12、验资报告
13、房屋证明及产权来源状况、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14、消防安全状况
15、董(理)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表
16、办学章程
17、相关制度
审批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 ;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办理结果:回执受理单;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受理人员通过四级联动审批系统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单》,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能够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受理单》;;办理结果:受理文书;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人:审批办主任;办理时限:1;审查标准: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办理结果:审批文书;
环节名称:决定 ;办理人:首席代表;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在审查完成后,相应科室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制作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制作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环节名称:送达 ;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发证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办理结果:登记在簿;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收费信息
不收费
审批结果
证照
咨询电话
0371--69815990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
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新密市教育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请示书
3、会议决议
4、举办者承诺书
5、变更申请表
6、法人、举办者、财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身份证、毕业证、无犯罪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及信用状况良好证明
7、清算报告
8、审计报告
9、法人变更协议
10、举办者变更协议
11、新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表
12、新章程
13、学校办校许可证正副本
14、学校财产情况
15、房屋、产权来源及租赁合同
16、消防状况
17、预先核准登记书或者工商注册证
举办者、法人变更提交:1、2、3、4、5、6、7、8、9、10、11、12、13
地址变更提交:1、2、3、5、6、12、13、14、15、16
名称变更提交:1、2、3、5、6、7、8、12、13、17
审批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 ;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办理结果:回执受理单;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受理人员通过四级联动审批系统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单》,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能够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受理单》;;办理结果:受理文书;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人:审批办主任;办理时限:1;审查标准: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办理结果:审批文书;
环节名称:决定 ;办理人:首席代表;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在审查完成后,相应科室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制作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制作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环节名称:送达 ;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发证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办理结果:登记在簿;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收费信息
不收费
审批结果
证照
咨询电话
0371--69815990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终止
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新密市教育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申请材料
1、终止申请书
2、终止申请表
3、会议决议
4、清算报告
5、学生安置方案
6、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公章
审批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 ;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办理结果:回执受理单;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受理人员通过四级联动审批系统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单》,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能够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受理单》;;办理结果:受理文书;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人:审批办主任;办理时限:1;审查标准: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办理结果:审批文书;
环节名称:决定 ;办理人:首席代表;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在审查完成后,相应科室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制作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制作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环节名称:送达 ;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发证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办理结果:登记在簿;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收费信息
不收费
审批结果
证照
咨询电话
0371--69815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