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局属各学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教育经费管理行为,确保学校资金安全、规范、透明使用,根据《教育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中小学校财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财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财务公开是指学校在财务管理的全过程中,在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公开财务收支结果,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推动学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有助于防止学校乱收费、乱开支、引发隐形负债和社会问题;有助于提升学校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学校一定要把财务公开作为调动广大师生积极性、增强学校凝聚力的重大举措认真抓好落实,做到领导重视、制度健全、载体明确、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二、依法依规做好财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一)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向社会、学生、家长公开的内容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所有费用都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减免政策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公示代收费的支出明细及结算情况。收费公示的内容应随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2.向学校教职工公开的内容
(1)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办法,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的有关政策、标准,财务收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等分类公开。
(2)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3)学校收入情况。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收入、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收入、学生食堂收入、门面出租及其他收入等分类公开。
(4)学校支出情况。按支出科目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福利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分类公开。学校食堂支出情况及代管款项支出情况分明细公开。
(5)学校的债权、债务等往来账目和固定资产情况。
(6)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
(二)财务公开的形式
1.公开栏。在校园显著位置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内容要及时全面,定期更换。
2.教职工会议。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公布财务公开报告,利用教职工例会或政治学习时间学习各项财务制度、公布财务收支信息。
3.书面形式。财务信息以文件、通告、通知、简章、信息简报、家长信、规章制度等书面形式公开。
4.咨询电话和校长信箱。教职工对有关制度或具体收支有疑问的可通过咨询电话或校长信箱咨询。
(三)财务公开的时间
1.面向社会、学生、家长公开的教育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减免政策及监督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应及时公示,并长期保存;面向学校教职工公开的内容公开时间不得少于7天。
2.每月初利用教职工例会或政治学习时间公布上月学校经费支出情况、学校食堂收支情况。
3.每季度末利用教职工例会或政治学习时间学习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公布本季度学校大额开支情况和重大经济事项。
4.每学期末通过召开教代会公布财务公开报告,全面公开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包括本学期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固定资产变动情况,“两免一补”、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情况,食堂收支情况,代管款项结算情况等,财务公开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在公开栏公示。
5.学校预算需经办公会研究并由教职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在公开栏予以公示。年终在公开栏公示全年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三、建立健全财务公开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中小学校是开展财务公开工作的主体,校长是学校财务管理、经费审批和财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财务人员要积极配合校长做好财务公开工作。学校要成立财务公开领导小组,财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法人代表、财务、教务、工会、教师代表等人员参加,具体组织实施学校财务公开工作。
(二)财务公开是一项长期工作,要把群众及师生满意不满意作为检查财务公开工作好坏的标准。学校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财务公开满意度民主测评,以群众的满意度来认定财务公开的实际效果。学校要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对于财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及师生反映的情况及时形成文字材料,存档备查。纪检、工会组织要对财务公开实施有效监督,确保财务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实效性。
(三)各中小学校要及时上报财务公开工作情况,对长期公开和定期公开的财务信息以图片、会议记录(复印件)、情况报告等形式,于每学期初、每月、每季度、每学期末上报中心校和市教体局会计核算中心,预算编制报告要以文件形式同时报送市教体局计财科和教育工会办公室,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市教体局将加大对财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并对不履行财务公开义务、不按要求及时公开财务信息、财务公开过程中隐瞒或捏造事实等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逐级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