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教育局 县级
2016-10-17 2016-10-31
新密市教育局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针对机关财务管理的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预算管理

 

第一条  机关各科室应据实编制年度预算,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应支出需求、以前年度支出情况和其他因素,提出预算建议数,报分管领导签字后送计划财务科审核。计划财务科审核后,提请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下达预算控制数。各科室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经分管领导签字、计划财务科审核后,提请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第二条  各科室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由科室提出申请,计划财务科审核,经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局长共同研究或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机关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机关科室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本单位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五条  机关的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由计划财务科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六条  机关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等规定。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七条  严格执行事前审批程序。零星支出(100元以下)应事前报请科室长和分管业务领导批准。小额支出(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审批程序:科室提出申请,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局长签署意见,分管财务领导签署办理意见,计划财务科审核备案。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含5000元)及专项支出审批程序:科室提出申请,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局长签署意见,分管财务领导签署办理意见,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计划财务科审核备案。确属特殊情况无法进行事前审批的,必须在三日内补齐手续,否则,计划财务科不予登记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报销审批程序。经办人粘贴单据后注明事由并签字,经科室长审核并签字、计划财务科审核并签字、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属于大额资金的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送计划财务科登记报销。对于常规性经费支出,简化审批程序,不再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如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安家费、护理费、遗属补助、丧葬抚恤费,定期支出的通讯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第九条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办法:机关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报领导审批后统一安排。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公务灶,按照公务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支出管理办法:计划财务科根据机关公务用车数量和有关规定核定支出总额和每月支出计划,由局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科加强管理和控制。车辆需要维修的,原则上在定额标准以内解决,确需增加费用的,必须事先审批。

培训费支出管理办法:各科室将本科室下年度培训计划报局领导班子研究审核,并于每年11月5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下训一级,不得隔级培训。培训费应当由培训举办方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备案意见书、本单位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机关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需提供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的培训文件或书面通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协会等举办的培训原则上不得参与,确需参与的,必须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举办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规定标准报销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公杂费和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差旅费支出管理办法:机关人员因公出差(2天及2天以上)应由领导派遣或凭上级部门正式文字通知,到局办公室备案后填写《公务出差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返回后按照审批程序和支出标准报销费用。出差人员到郑州、乡镇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先填写《新密市市直机关人员出差登记》(财政局特制表),到局办公室备案后,在单位处加盖公章,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到达目的地所在单位后由接待人在《新密市市直机关人员出差登记》表中签字并加盖目的地所在单位公章(或科室章)以及骑缝章。返回后存根交回计划财务科后定期到财政局销票,回执作为报销凭证。当天到乡镇出差往返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当天到郑州出差往返的总费用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元。

办公费支出管理办法:各科室需用办公用品应履行事前审批程序,由计划财务科统一采购、保管、发放。

专项工作(活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承办专项工作(活动)的科室应事先制定详细方案,根据时间、规模及有关要求预算每笔费用,报计划财务科审核。计划财务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或经领导批准的临时性工作安排,按照节俭原则和实际需要最大限度地压缩开支。有关科室将经审核的方案报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送计划财务科备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开展工作(活动)。工作(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员按照方案确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有关规定整理单据,原则上实际发生数额不得超过计划数额,然后按照程序审批报销。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机关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卡,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报废核销应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的,应将使用的车辆、设备、办公用品等及时归还,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第十一条  机关办公用房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根据实际需要调配使用。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第十三条  机关往来账款由计划财务科负责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科应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职能科室加强财务监督,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及时进行检查处理。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科应牵头建立健全局机关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  机关科室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明确规定的财务管理事项,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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