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使用学校公用经费,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充分发挥每一分钱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学校工作正常有序运转,进而达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文件精神和市教育局有关财务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刘寨镇所辖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四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据实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应支出需求、以前年度支出情况和其他因素,提出预算建议数。
第五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等规定。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八条 严格执行事前审批程序。零星支出(100元以下)应事前报请分管业务领导批准。小额支出(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审批程序:内设处室提出申请,分管业务领导审批,校长签署意见,分管财务领导签署办理意见。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三重一大”及专项支出审批程序:内设处室提出申请,分管业务领导审批,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校长签署意见,分管财务领导签署办理意见。确属特殊情况无法进行事前审批的,必须在三日内补齐手续,否则,中心校不予审核报销。
第九条 严格执行报销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写支出申请,分管业务领导审批,经校长审核并在支出申请单上签字,经办人粘贴票据、填写粘贴单并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属于大额资金的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附研究会议记录。对于常规性、例行性经费支出,简化审批程序,不再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如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安家费、护理费、遗属补助、丧葬抚恤费,定期支出的通讯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第十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的培训文件或书面通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协会等举办的培训原则上不得参与,确需参与的,必须经报市局相关科室批准。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举办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规定标准报销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公杂费和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差旅费支出管理办法:出差人员到郑州、县城、乡镇出差当天往返的,到达目的地所在单位后由接待人在《刘寨镇中小学教师公务出差报销审批表》中签字并加盖目的地所在单位公章(或科室章),返回后由出差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并签字作为报销凭证。当天到乡镇或县城出差往返的每人每天报销费用不得超过50元,当天到郑州出差往返的报销费用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元。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固定资产由各单位后勤处统一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卡,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新增固定资产时当月必须入账,做到财务账与资产账相符。固定资产报废核销应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的,应将使用的设备、办公用品等及时归还,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第十二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第十五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十六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七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