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缓入学。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2.休学。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条件和程序:
(1)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休学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校出具。
(2)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学校认真核实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后,签字盖章后报教育局审批。
(4)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休学申请(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5)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1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3.特殊需求入学。
(1)残疾学生入学。确保“三残”适龄儿童少年按政策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2)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入学。回乡就读我县初中的外地小学应届毕业生,需携带原就读小学毕业证明材料、全国学籍号、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所属学区的初中学校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