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袁庄乡人民政府 乡级
2020-09-18 2020-09-18
新密市袁庄乡中心学校平时考核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镇教职员工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德能勤绩等表现,激励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政廉洁,更好地促进学校发展。根据新密市教育局新密教文〔2020〕65号《新密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新密市教育系统平时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袁庄乡公办中小学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不含科级干部)。

第二条  平时考核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量化考核和领导评鉴相结合。

第三条  中心学校负责对所属辖区公办中小学平时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中小学成立平时考核委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为加强对我镇中小学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袁庄乡中心学校平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长:陈朝阳(中心学校校长)

副组长:王成军(中心学校党总支书记)

平指挥(中心学校副校长)

闫祥生(中心学校副校长)

韩金强(中心学校工会主席)

 员:王会丽、 各中小学校长

负责督查我镇各中小学的平时考核工作。各单位要成立本校的平时考核领导小组,细化平时考核评价指标,能真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德能勤绩等表现。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  平时考核以工作人员的职位(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记录其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重点评价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工作效率、出勤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  平时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主要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个性指标主要包括承担的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效益等。

第七条  各单位应结合承担的职能,科学设计平时考核指标体系,将全市教育系统中心工作任务、本单位重点目标、阶段性重大任务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设置平时考核指标的权重,共性指标权重一般占30%,个性指标权重占70%。

第八条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好: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高,质量好;积极主动,办事规范,作风务实,纪律性强,服务热情周到,群众和服务对象反映好,清正廉洁,工作成绩突出。

良好: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较好,办事较为规范,工作比较主动,遵守纪律,服务态度好,群众和服务对象比较满意,工作成绩明显。

一般: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但工作主动性不强,效率较低,质量不高,业绩不明显。

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闲散,办事拖拉,质量不符合要求,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廉政纪律的行为,有群众和服务对象投诉或不良反应,工作中因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九条  平时考核以月为周期,每月考核“好”等次人数比例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平时考核工作人员总人数的40%以内。计算“好”等次名额出现小数点时取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人员应兼顾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各岗位等级层次。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十条  平时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内容、指标、方法、程序、结果使用和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采取“周纪实、月考核、季审定”的方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考核指标。各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每名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确定平时考核指标。

(二)个人工作纪实。工作人员要及时准确地将工作情况,按要求记录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鉴手册》。

(三)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平时考核贯穿在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全过程。

每月5日前单位主要领导查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鉴手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上月的工作纪实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和其它综合因素,进行评鉴,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不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鉴手册》的,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四)审定考核等次。单位负责人授权考核委员会在季度终了10日内审核工作人员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建议,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结果。

(五)反馈考核结果。各单位要采取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工作人员及时反馈月考核结果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六)公示考核情况。各单位应采取适当形式将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汇总考核情况。各单位工作人员每月填写《新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表表》,平时考核管理部门负责将工作人员平时考核情况汇总留存。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上季度三个月的平时考核结果报送中心学校,由中心学校汇总后上交教育局编制人事科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对平时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本单位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五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四条  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调整、交流轮岗、向上推荐、教育培训、奖励惩戒、计发绩效工资等方面,要参考平时考核结果,向多次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工作人员倾斜。对平时考核结果好和良好等次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对评审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和“差”等次的工作人员,要进行提醒谈话,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和改进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要以平时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在平时考核6次及以上“好”等次且无“一般”等次、“差”等次的人员中择优选取。

平时考核有5次及以上为“一般”等次或4次“差”等次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

平时考核有8次及以上为“一般”等次或5次及以上为“差”等次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平时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的,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工作取得成绩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对不认真落实平时考核工作的单位,扣减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平时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根据平时考核结果,改进工作方法,推进工作落实。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各中小学新分配的教师自办理岗位聘用认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的当月起,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各中小学的教师办理调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不再参加平时考核。

第十九条  经组织批准在外单位协助工作的工作人员,由协助单位提出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由派出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经组织批准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根据学习(培训)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条   考核周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平时考核不能确定为“好”等次。

第二十二条   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平时考核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一)考核周期内个人或分管工作,因个人失职或履职不到位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考核周期内个人或分管工作,被(县)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负面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经核查属实的;

(三)考核周期内因工作失职、失误,被群众多次投诉、诉讼,影响教育系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四)考核周期内因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信访案件的;

(五)考核周期内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

(六)考核周期内不遵守考勤制度,存在旷工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考核当月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2个工作日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平时考核等次。

经组织批准休法定假期、因公负伤在治疗期间的工作人员,参加平时考核,确定平时考核等次,但一般不确定为“好”等次。

第二十四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

(一)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平时考核,按以下方式确定平时考核等次: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月确定为“差”等次,从受处分的次月(含次月)起11个月内不确定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月确定为“差”等次,从受处分的次月(含次月)起17个月内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月确定为“差”等次,从受处分的次月(含次月)起23个月内不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月确定为“差”等次,从受处分的次月(含次月)起35个月内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当月确定为“差”等次,从受处分的次月(含次月)起47个月内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月确定为“差”等次,从受处分的 次月(含次月)起59个月内不确定等次。

(二)受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平时考核,按以下方式确定平时考核等次:

1.受警告处分的,当月确定为“差”等次,从受处分的次月(含次月)起5个月内不确定等次;

2.受记过处分的,当月确定为“差”等次,从受处分的次月(含次月)起11个月内不确定等次;

3.受记大过处分的,当月确定为差等次,从受处分的次月(含次月)起17个月内不确定等次;

4.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当月确定为差等次,从受处分的次月(含次月)起23个月内不确定等次。

解除处分决定的当月,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三)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按照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其平时考核等次。

(四)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但免于党纪、政纪处分,或免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受到诫勉的,当月确定为“差”等次,从免予处分或受到诫勉的次月(含次月)起5个月内不得确定为“好”等次。

(五)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当月确定为“差”等次,从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次月(含次月)起5个月不得确定为“好”等次。

(六)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平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差”等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平时考核实施细则》及本细则规定对平时考核工作实施和监督检查,单位要严格审批,尤其是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严格按照考核及处分的相关规定执行,单位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每季度考核结果需由本单位一把手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平时考核工作的管理和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平时考核工作的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在平时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袁庄乡中心学校平时考核领导小组将持续强化对各单位平时考核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随时抽查、定期检查制度,抽查检查结果作为调整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袁庄乡中心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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