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2年度全市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郑州职称工作精神,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
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等评价标准,按2022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二)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推荐与正高级职称评审计划分配
1.规范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科学制定推荐办法,认真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首位的原则,切实把那些教学水平较高,教育教学工作业绩优异,教育教学贡献比较突出的人才推荐出来。用人单位应成立相应考核推荐领导小组,在完成内部专家评议和民主测评等程序的基础上确定人选,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逐级推荐上报。对群众有异议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复核,增强申报材料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2.中小学正高级职称评审计划分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要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实行总量控制和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控制相结合。各单位要依程序认真组织好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担任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和教研机构的行政领导(正、副职)职务的,不得超过我市推荐总人数的30%。市人社局职改办按照省人社厅有关要求择优推荐。
3.申报城市学校中小学教师“区域(城乡)”一栏选择“城市”,农村学校中小学教师“区域(城乡)”一栏选择“农村”,根据学校所属城乡区域划分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农村教师取得的职称仅限在农村学校聘任,如交流到城市教育教学单位,应按城市评价标准进行转评,转评后其在农村和城市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乡村教师参评中小学高级教师的,选择“郑州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达到城市教师标准条件的可选择“郑州市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副高级职称资格的,调入城市学校可不需转评直接聘任。城市学校教师,不得按乡村教师选择相应中、高级评委会进行评审。乡村教师参评中小学一级教师的,选择新密市中小学中级评委会,区域(城乡)栏内只能填写农村,不得填写城市。不按规定申报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三)关于“绿色通道”审核工作
申报人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再进行网上申报。
三、申报审核流程
2022年我市所有级别的职称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一)关于网上申报问题
1.单位账号创建与审核。单位账号实行“谁创建谁管理”原则。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创建单位账号。
用人单位账号创建后,需登录账号按要求完善有关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信息)并上传审核材料。负责创建账号的管理部门审核相关资料,相关信息符合创建条件的,审核通过;如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不通过原因。
2.个人账号创建。用人单位通过审核后,单位管理员登录管理平台,在“人员管理→单位人员管理”中添加申报人信息,创建申报人账号。
3.申报人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栏“职称评审”→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申报用户登录,用户名为本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修改密码后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业绩。个人须在申报截止时间前提交评审材料,逾期将不能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提交评审材料后注意查看审核情况,如有退回,退回修改的申报材料须及时补充完整,在相关部门审核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审核。请申报人认真填写申报信息确认无误后再提交。待各级审核结束后,自行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并按要求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报材料严禁涉密,要进行脱密处理再上传,确保职称评审中不发生泄密事件。
(二)关于网上审核问题
所有职称申报评审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上审核,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各级审核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
1.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一致性负主要审查责任。网上申报材料应与纸质申报材料相符,应先审核纸质材料,符合要求方可上传有关信息,确保上传的图片信息清晰可见,因上传图片信息不清楚造成评审未通过的,由单位负责。
2.各级审核部门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超出规定时间未提交审核结果的,将影响申报人参加评审。申报人员在网上审核期间应密切关注个人账号,避免材料退回不知情而错过申报时间。请各单位统筹安排,确保在审核截止时间前完成审核工作。各级审核部门不能修改申报人填报的任何信息,审核通过及截止后不能再次退回修改。
3.评委会承办机构要认真组织材料接收与审核工作,特别要对业绩材料真伪和有效性核查,确保各项材料符合评审要求。评委会不得收取未经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的个人申报材料。
4.审核过程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和材料,实行“一次告知”,避免多次审核。
5.任职年限指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称后聘用到相应岗位并执行相应岗位工资待遇起开始计算。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当年12月底。比如,有聘任要求的系列,今年申报高级职称且聘任年限要求满5年的,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现职称并聘任;今年申报中级职称且聘任年限要求满4年的,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现职称并聘任。聘任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次类推。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以用人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时间为准。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等不作为评审依据。
(三)注意事项
在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职称申报审核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职称申报人员按照高、中评委会评审专业、人员范围选择相应的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填写错误将无法参加相应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职称评审。
2.“基本信息”中“现任职称”一栏的“聘书扫描件”须体现出单位盖章和符合规定的聘任年限等内容。“现从事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保持一致,否则无法提交申报。
3.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有转评经历的,须在“基本信息”中“其他职称”一栏中如实填写转评前的系列、专业、级别、职称、聘任时间,并上传职称证书扫描件、聘书扫描件和任现职以来的《岗位变动审批表》(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未如实填写并上传的,评委会不认可其转评经历。
4.“学习经历”一栏须从第一学历填写至最高学历,并上传学历证书;硕士研究生如未上传硕士学位证书则不能按照“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条件申报职称。
5.“工作经历”一栏须如实、连续填写自参加工作以来个人工作经历,包括借调、离职进修、支教等。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应上传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6.进入“申报职称”后,中小学教师系列“业绩”须在“内容”一栏中注明相应文件的文号(未注明文号的业绩不予认可)。
7.单位经办人审核时,须在“单位上传附件(年度考核表、申报职称“五公开”推荐报告、证明文件等)”一栏上传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非公有制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上传单位提供的书面证明。
8.申报人应确保上传文档内容清晰、图片印章能正常清晰浏览、上传内容需放正;证件类需上传原件彩色图片或扫描件,复印件无效。因上传材料不清晰、文件破损无法正常打开等原因造成评委会评审时无法判定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9.所有上传材料应使用扫描软件做成PDF文件上传。文件名称应与上传材料一致。如上传年度考核表,文件名应为2017-2021年度考核表.pdf。如上传优质课,文件名应为优质课.pdf。
四、评审工作要求
(一)严肃纪律,加强监督管理
申报人、申报单位要依据《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2〕6号),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自觉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
(二)简化手续,完善诚信体系
全面推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用人单位推荐均要作出诚信承诺。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诚信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同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建设档案库。
(三)严格时间要求
中小学中级职称网上申报应在10月18日之前完成。
中小学副高级职称网上申报应在10月18日之前完成。
职业学校高级职称网上申报应在10月24日之前完成。
职业学校中级职称网上申报应在10月17日之前完成。
各单位应在申报日截止后1天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加强宣传指导,强化服务意识
各单位要积极做好职称政策、职称信息系统的指导、宣传和培训工作,申报评审期间保持服务电话畅通,认真受理、耐心解答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主动为职称申报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要提高政治站位,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群众的来访来电,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积极回应。
五、其他有关要求
有关职称评审收费问题。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文件规定:高级评审费标准执行(260元/人);中级评审费标准执行(120元/人)。有论文鉴定要求的系列或专业,论文鉴定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价费字〔1997〕180号)文件规定执行(高级60元/篇,中级30元/篇,提交论文申报正高2篇,副高和中级1篇)。所有收费项目均由中、高级职称评审评委会按规定收取。
(四)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
2022年10月12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