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教育局 县级
2012-02-02 2012-02-02
新密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转发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文件〔2011〕58号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局属各学校:

现将《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运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办〔2011〕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运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郑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运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2月19日     

 

郑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运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运行管理,杜绝校车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证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据国家制定的教育、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涉及到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标牌的车辆运送学生的;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标牌的;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标牌的;

(四)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第三条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顶格处罚。

第四条使用校车的学校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校车超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制追究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责任人顺序认定。第一责任人:公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民办学校法人代表(举办者)。第二责任人:公办学校分管副校长(副园长);民办学校校长。第三责任人:学校校车驾驶人、随车老师。

第八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和重大事故处理办法,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九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致使校车带病运行的,按照隐患程度不同、人员职责分工不同,对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一)发生校车驾驶人技术不过关、责任心不强,忽视校车安全运行管理,或者校车维修、保养各项经费保障不足,致使校车带病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经发现,停止该校车运载学生,责令校车单位维修、保养该车辆,并对校长(园长)给予免职处理。对民办学校,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整改到位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暂停招生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学校当年内不得参与市级以上评优评先。

(二)学校安全管理混乱、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在全市媒体对学校予以曝光,对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第一、第二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晋职晋级,取消学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学校没有定期组织对驾驶人、随车老师进行安全教育,没有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课时,教育内容、时间、经费、人员落实不到位的,对学校及其校长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学校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校车要求,租用社会不合格车辆运载学生,或本校门口经常发生本校学生集体乘坐三轮车、小面包车等不合格车辆,发现后既不管理教育学生,又没有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的,一经发现,立即对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停职检查,取消学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查要符合郑公通(2011)23号文件的要求。校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差,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有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闯红灯,私自改变行车路线、中途加油(水、气)停车现象的;不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驾病车运载学生,或不按时接送学生,不听随车老师劝阻的,一经发现,立即辞退。造成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随车老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对接送学生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问题,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汇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辞退或调换工作岗位:

1.不熟悉乘车学生、校车运行路线、接载地点、车辆到达时间、搭乘校车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允许其他无关人员私乘校车的;

2.没有及时更新乘车学生的名单及其家长或监护人联系电话,不能使乘车学生被其家长或监护人及时接走的;

3.不监督驾驶人遵规驾驶、谨慎行车。发现驾驶人有酒后开车、闯红灯、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其他不文明驾驶行为而不进行劝阻的;

4.不安排好学生安全候车、有序上下;在车辆完全停稳前,让学生事先等候在校车过道、门口等候下车的;

5.学生上下车时,自己没有先行下车进行保护的;

6.在学生上车未就座坐好或学生下车未脱离车辆运行安全威胁,让车辆启动的;

7.每次接送学生完毕,不认真核对接送学生人数、检查车内情况的。因随车老师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或者撤换;情节较重的,予以解聘。

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幼儿园的校车管理。合法的民办教育机构、幼儿园,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管理;无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协调公安、教育、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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