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放范围
在全市13个乡镇政府、4个街道办事处及尖山风景区管委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下放审批权限
坚持政府主导,积极探索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机制改革,采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形式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市政府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确保各部门、各单位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切实提高认定低保对象家庭精准度。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管负主体责任,制定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按照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提交的最低生活保障名单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救助金,按月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社会化发放的形式通过银行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统计报表。
市财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安排、保障供给和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及长期规范工作的必要业务经费。
市大数据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名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负主体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包括受理申请、组织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及审核、结果公示(民主评议及审核结果公示、拟审批结果公示以及救助对象长期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及将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及时向市民政局提交备案等。
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审核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或依居民委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工作;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8月10日之前)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各自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安排部署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
(二)协调推进,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8月11日至 9月30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操作流程,对各个阶段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及时反馈相关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
(三)评估总结,深化提高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总结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做法及成效,于2020年11月15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工作评估、总结报告。市民政局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总结及反馈,不断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改革工作机制,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打造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意义,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民生工作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新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市长程洋担任组长,副市长李磊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纪委监委常务副职,大数据局、民政局、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行政正职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工作存在的问题。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民政局局长朱丽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精心组织实施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及时启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取得实效。
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新密市最低生活审批权下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规范操作,切实提高救助对象认定水平,根据推进情况不断调整完善、总结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核审批程序。
2.完善信息数据,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管理水平。市大数据局依据民政局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反馈信息比对数据。市民政局要加强与上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指导理顺好审批权下放后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有效运行。
3.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和协调,至少配备3—5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每村设1名村级民政协理员,并适当调剂残疾人联合会、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人员兼职民政工作,以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4.加强业务培训。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5.加强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工作经费的测算分配方案,对本辖区民政办公设备及时更新维护,确保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数据的上传和平稳安全运行。
(四)加强政策宣传
市民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政策咨询、媒体宣传、印发宣传册资料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入村入组入户,使群众真正了解低保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低保相关工作的要求及申报程序。
(五)抓好督查指导
市民政局要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督导检查工作,深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硏究,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新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受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
2020年7月29日
附 件
新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2014〕28号)、《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郑民文〔2020〕80号)精神,通过优化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使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便民、惠民效果更加明显,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审核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1.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前6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
2.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包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收养证;
(3)拆迁协议及有关协议、裁决、判决;
(4)依法应当提供的相关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村(居)委员会不能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但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在村(居)设点受理困难群众申请的方法将申请受理工作延伸到村(居)一级。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窗口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全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审核程序
1.发起经济状况核对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上报至核对平台发起核对。
2.组织入户调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包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包村领导、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少于2人,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
3.组织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小于评议小组人数的2/3。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做出结论。
(5)签字确认。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对象,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4.签署审核意见。
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参照核对报告对低保申请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三)公示
对于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公开栏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对象重新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程序
对公示无异议的,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新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拟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
(五)发放低保证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给审批通过的申请家庭,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证需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并标明有效期限。
二、抽查监督
市民政局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去管委提交的拟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象随机抽查核实,会同市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开展督查工作。
三、资金发放
市民政局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拟发放保障金数额,市财政局按月足额拨付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民政局按月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银行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四、其它规定
(一)分类施保
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认定过程中,要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构成的情况实行分类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A、B、C三类对象。其中A类:重点保障户,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B类:基本保障户,为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C类:一般保障户,为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
(二)动态管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并充分利用大数据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原则上每半年核查1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进行数据调整,决定增加、减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不予审批和取消待遇情形
(一)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三)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五)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拒绝劳动的;
(六)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八)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
(九)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十)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十一)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十二)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三)按规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主办:市民政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