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包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收养证;
(3)拆迁协议及有关协议、裁决、判决;
(4)依法应当提供的相关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包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收养证;
(3)拆迁协议及有关协议、裁决、判决;
(4)依法应当提供的相关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村(居)委员会不能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但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在村(居)设点受理困难群众申请的方法将申请受理工作延伸到村(居)一级。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窗口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全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审核程序
1.发起经济状况核对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上报至核对平台发起核对。
2.组织入户调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包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包村领导、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少于2人,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
3.组织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小于评议小组人数的2/3。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做出结论。
(5)签字确认。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对象,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4.签署审核意见。
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参照核对报告对低保申请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三)公示
对于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公开栏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对象重新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程序
对公示无异议的,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新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拟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
(五)发放低保证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给审批通过的申请家庭,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证需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并标明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