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3.残疾证、劳动能力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优抚对象证、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登记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
4.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包括在职、退休(退职)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下岗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领取证明,务工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证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
5.拆迁协议、归侨生活费证明、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7.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乡镇(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经济状况核对——乡级审核、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材料、入户抽查、审批前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给低保金领取证——发放低保金。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