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米村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24-09-05 2024-09-05
通知 新密民字〔2022〕49号
新密市民政局 新密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伏羲山风景区管委会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乡村振兴办: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民文〔2019113号)、《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豫民文〔202036号)、《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郑民文〔20201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政策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坚持有机统一,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生活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监测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已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但尚未发放救助金的困难群众。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其他原因造成的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二)救助程序

1.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可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紧急情况解除后,救助对象要配合相关乡镇(街道)、市民政局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相关乡镇(街道)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动态监测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低保等专项救助范围。

对受到灾害、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按照先行救助有关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于因灾致贫返贫或者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受灾群众,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2.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对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标准3倍的救助事项,由各乡镇(街道)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审批结束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对救助金额超过低保标准3倍以上10倍以下的救助事项,由各乡镇(街道)受理并入户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报民政局审批。

3.一事一议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救助额度超城市低保标准10倍以上,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临时救助民政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

(三)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原则上给予每人不超过当月我市城市低保标准10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对于特殊群体确因生活或其他困难需多次小额救助的(不超过低保标准3倍以下),由乡镇(街道)制定相应发放办法负责发放,但同一家庭全年救助不得超过低保标准的10倍。

1.已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特殊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3倍。

2.已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患重大疾病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或子女就学(不含择校生)费用负担过重导致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为低保标准的38倍。

3.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含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和医疗救助等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或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较重,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为低保标准的6倍以上。

4.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给每人发放不超过我市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5.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三、资金管理

在各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预定标准年初预拨至各乡镇(街道),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实效性。

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方共同筹集,实行分类施救、保障基本需求,体现管理效益、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临时救助工作需求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临时救助对象核定、临时救助金发放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要加强临时救助金的发放和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二)规范工作管理。各乡镇(街道)要规范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既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又要坚持救急难的工作原则,要强化群众的参与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正确处理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关系,做好各项救助措施的衔接配套,形成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援助各有侧重,互联互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三)规范工作流程。各乡镇(街道)要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完善工作流程,为群众服务,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完善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四)整合救助资源。发挥社会力量,引导、鼓励、支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市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新密市民政局         

新密市乡村振兴局       

202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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