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簿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就业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还需提供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
2、因病住院的提供入院、出院证和病历首页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原件;
3、因火灾的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家庭财产入保的,提供保险部门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
4、因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1、一般临时救助。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情况说明;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个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审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情况紧急的可简化审批手续。
2、超出乡镇审批权限的。个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上报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经核实,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情况紧急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开辟绿色通道,必要时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受理申请,简化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