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补贴标准
(一)建设补贴是按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数给予的补贴。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可分为自建和改建。自建是指通过新建房屋增加的床位;改建是指对原有房屋改造新增的床位。
(二)养老机构自建房屋新增床位数,按每张床位 9000 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 3000 元,三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改建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 6000 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 1200 元,五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
第四条 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按照养老机构收住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给予床位运营补贴。收住自理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助 200 元;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助 300 元。
第五条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
经培训合格且连续服务老年人满一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给予岗位补贴。满 1 年不足 5 年的,每人每月补贴 100 元;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每人每月补贴 150 元;满 10 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 200 元。
第六条 奖励补贴。为鼓励养老机构争先创优,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对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满意度高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养老机构,给予 5—10 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