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返乡创业补贴申请人员信息核查表》(一式二份);
2.创业者本人两张1寸近期免冠彩照(贴在核查表照片栏);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身份证及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
5.员工花名册(应加盖单位公章);
6.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能真实反映企业(个体)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8.彩色照片2张:申报补贴的创业者手持营业执照在店铺门前与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人员、现场核查工作人员的合影且能显示出店铺名称的照片1张,能显示出经营业务范围的经营场所照片1张。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持续经营3个月以上,在注册日期12个月内,向经营注册地或户籍地劳保所申领《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补贴申请人员信息核查表》,按要求进行填写申报,每人只能申报一次。
(二)审核:申报资料由劳保所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就业局),市就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实地考察认定。
(三)公示:审核结束后,市就业局对拟享受创业补贴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
(四)发放补贴: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本人携带公章、身份证、以及本人名字开户的农商银行卡(身份证和银行卡需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到市就业局办理相关手续,由市就业局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