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业补贴申请表;
(二)创业者身份证;
(三)营业执照;
(四)创业者本人银行账号(须为社保卡金融账户);
(五)创业者符合相应身份的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援助页相关信息;返乡入乡农民工提供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
(六)工资支付凭证:提供企业近6个月公司账户银行转账回单电子凭证且注明“工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提供支付工资相关电子凭证;
(七)正常经营证明材料:
1.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需提供连续6个月经营流水在5000元以上的证明材料;
2.农村“两类人员”需提供银行6个月内交易流水账(单)等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创业(开业)补贴。
(二)材料审核。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是否首次创业(“首次创业”是指申请人为申报企业的初始法定代表人,同时申报企业为申请人第一次创办的企业,在该企业创办之前,申请人未在其他企业担任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业是指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后第一次创办企业)、持股情况、企业变更信息、经营状态是否正常等。
(三)实地查验。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实地核查并拍照留存,重点核查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申请人本人与相关证照信息是否一致、申请材料原件和实际经营项目与提交材料是否一致等情况,签署审核意见。
(四)审核公示。审核结束后,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拟享受一次性创业(开业)补贴对象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将审核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接到市财政局资金拨付通知后,再次复核补贴申请人相关信息和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补贴申请人相关信息准确和申报企业仍正常经营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