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乡级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中就业困难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7.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特困人员: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满45周岁以上,男性满55周岁以上); 2.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下同); 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 4.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 5.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 6.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零就业家庭人员: 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区户籍并在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享受低保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5、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7、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8、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9、登记失业的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10、登记失业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 11、登记失业的军烈属。
20个工作日
新密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电话联系申请人
0371-60880831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3份);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示表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核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5)近期1寸照片1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4张;

(6)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申请人到所在村提供相关资料。

(2)受理:村接受并初审申报材料、公示、输机。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劳保所对内容资料复审。

(4)决定:在劳保所复审,社保局审核完成后,签发审批结果。

(5)送达:申请人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