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苟堂镇人民政府 乡级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的通知(郑人社[2016]21号
1.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2.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 3.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登记失业的残疾人; 7.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8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成员; 9.农村家庭参战退役士兵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中的“4050”人员; 10.登记失业的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11.登记失业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 12.登记失业的军烈属: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子 女、配偶或父母)。
1.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有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者,距最近一次社会保险停缴时间6个月以上。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者,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创办业的,营业执照注销6个月以上的。 2.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问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登记失业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且无经营性、财产性收入的1名家庭成员。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1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4.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1名登记失业人员,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5.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成当年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中,毕业三年内仍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在登记失业期同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指享有农村第二轮土地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完全失去土地或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6个月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至少有3次求职记录,经6个月以上的就业援助后仍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农村家庭成员中的1人。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的土地征用证明及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关于征用土地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7.登记失业的残疾人:持有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残疾人。 8.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退出现役2年内尚未被安置,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自主择业干部除外)。 9建档主卡的贫困家庭成员:我市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中的1名成员。 10.农村家庭参战退役士兵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中的“4050”人员:我市农村家庭中的参战送设士兵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11.登记失业的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持有离异或丧偶证明。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独立抚养来成年子女上学读书,且登记失业期间无社会保险组纳记录成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父亲或母亲。 12.登记失业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持有相关证件或文件,可证明其被评为过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且登记失业期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13.登记失业的军烈属: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子女、配偶或父母)。需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且登记失业期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7个工作日。
新密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科(市平安路与栖霞路交叉口东北角)
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0371-69825337

《新密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1.申请人到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办事大厅或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保所领取《新密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

3.社区(村)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须公示3天,如无有效投诉,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乡(镇)、办事处劳保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

5.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社区(村)实地抽查核实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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