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遗属待遇申报表》;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人员火化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捐献证明等能确认死亡时间的任一法定证明材料(失联或失踪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可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时间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承诺制;
(三)法院宣告死亡的、服刑期间死亡或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以及判处死刑被执行的,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
(四)其中户口在火葬区的,提供当地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民事发〔1999〕 17号文件规定,在殡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 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离退休人员为前述少数民族人员的,可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等可以证明民族类别的材料;
(五)其中户口不在火葬区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县(含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葬区证明;
(六)申请人身份证;
(七)去世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或能证明关系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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