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 县级
2019-04-22 2019-04-22
新密环罚决字〔2018〕277号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处 罚 决 定 

 新密环罚决字〔2018277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东风电厂:

法定代表人:常征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90645937F(1-1)

   址:郑州矿区南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市政府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文件落实停产。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新密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违改字〔2018〕104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二十八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18〕4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环境执法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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