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9〕193号
河南省新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614739723B
注 册 地 址:新密市大隗镇铁匠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擅自闲置工业固体废物场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违改字〔2019〕09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19〕24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监察大队执法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