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9〕134号
新密市祥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珊珊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9288063M
注 册 地 址:新密市岳村镇桥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调取了你单位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报告和视频监控录像,进行了查看和分析。2019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询问。现查明,新密市祥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环保检验中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操作规范和《河南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排放限值》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导致部分车辆检测报告不能真实地反映车辆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检测结果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检验报告属于虚假报告。执法人员检查中共发现违规检测车辆7辆,经核定违法所得为5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图片、影响资料)证据、单位的《整改报告书》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19〕2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0万元,合计罚款1005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法制信访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