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 县级
2020-03-09 2020-03-09
新密环罚决字〔2020〕051号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新密环罚决字〔2020051

郑州鑫山河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佩琦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508614588

 址:新密市城关镇湾子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院内的黄土裸露、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新密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改决字〔2019〕146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           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法制信访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