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 县级
2020-05-14 2020-05-14
新密环罚决字〔2020〕050号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新密环罚决字〔2020050

郑州市昊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水掌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3MA44YC5WX7

   :新密市平陌镇龙泉村灵崖山天爷洞景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96米玻璃栈道1条、120米滑道1条、钢木栈道140米项目。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违改字〔2020〕004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20〕04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监察大队执法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