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 县级
2020-08-20 2020-08-20
新密环罚决字〔2020〕078号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新密环罚决字〔2020078

河南省中瑞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新安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693521289B(1-1)

   址:新密市苟堂镇张寨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卷材生产线浸油工段产生的废气未完全收集,造成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违改字〔2020〕019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20〕07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999156001650000416。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监察大队执法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