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环罚决字〔2021〕065号
郑州悦成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红灿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0KY7Q3G
注 册 地 址:新密市曲梁镇蒋坡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投料作业时产生的部分粉尘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违改字〔2021〕04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21〕05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当年度初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999156001650000416。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监察大队执法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