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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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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中的出租方(甲方)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承租方(乙方)为本市户籍和外地户籍两类住房困难家庭。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         路(街)      小区             单元           户。

(房屋面积:建筑面积          m2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公共租赁住房附属设施、设备情况交接验收清单)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用途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三年,自                 日起至                 日止。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乙方应如实反映当年家庭收入、住房及成员情况,经乙方所在居委会确认后,由原受理的街道办事处审核,报所在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审批。通过审批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甲乙双方续签租赁合同;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十日内将房屋腾退给甲方。

()房屋用途: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其家庭居住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结算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根据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每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具体如下:

1、配租标准内租金:配租标准面积为         m2,月租金标准为         元/m2,该项租金为人民币             元;

2、超过配租标准的建筑面积为       m2,月租金标准为      元/m2,该项租金为人民币           元;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计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在租赁期间,如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发生变动,本条款按政府规定的新租金标准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租金缴纳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取,乙方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租金足额交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逾期不缴纳租金的,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

第四条  免收住房保证金

第五条  房屋修缮约定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2、房屋共用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3、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双方约定,下列项目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

1、房屋门窗的玻璃等易碎构件;

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瓷盆、便盆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5、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等。

()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对甲方及第三方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房屋安全使用约定

()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

()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

()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安全使用房屋:

1、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2、不得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3、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4、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5、不得在公房用地范围内乱搭乱盖。

因房屋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  物业管理约定

乙方应在接受该房屋之前与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该合同约定按时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  房屋其他费用

乙方应及时足额向有关部门缴纳水、电、天然气、暖气等费用;单位租赁的房屋,由单位负责向租房人员收取,并及时足额缴纳到相关部门。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乙方自住,不得转让、转租、转借、闲置或与该房屋使用权,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  终止合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或其他权利人)在承租人死亡三十日内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  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经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批,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双方结束租赁关系,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新合同的承租人)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日期腾退住房。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将所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住房居住,且未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住房租金,且未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的;

4.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6.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经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二条  房屋的交付与收回

()  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如有证据表明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该租赁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  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订租赁合同,或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承租资格的,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十日内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方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作无主物品处置。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  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  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附件:

公共租赁住房附属设施、设备情况交接验收清单

名称

单位

数量

名称

单位

数量

名称

单位

数量

木门

 

 

灯口

 

 

插座

 

 

铁门

 

 

目光灯

 

 

门锁

 

 

铝合金门

 

 

壁灯

 

 

暖气片

 

 

铁纱门

 

 

吊(吸)顶灯

 

 

洗菜池

 

 

木纱门

 

 

电表

 

 

拖把池

 

 

防盗门

 

 

水表

 

 

坐便器

 

 

木窗

 

 

天然气表

 

 

蹲便器

 

 

铁窗

 

 

热水器

 

 

壁柜

 

 

铝合金窗

 

 

水龙头

 

 

壁橱

 

 

木纱窗

 

 

淋浴头

 

 

闭路电视线

 

 

铁纱窗

 

 

阀门

 

 

 

 

 

承租方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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