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水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企业应当在组织实施抢修的同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超过12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启动供水应急方案。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水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企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企业应当在组织实施抢修的同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超过12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启动供水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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