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理。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1)轻微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对城市市容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0-40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对城市市容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40000-70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导致安全事故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70000-10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