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 第 三 十 九 条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 未 按 照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治 理 规 划 和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标 准 配 套 建 设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设 施 的 , 由 直 辖 市 、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 环 境 卫 生 )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并 可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第 十 条 “ 从 事 新 区 开 发 、 旧 区 改 建 和 住 宅 小 区 开 发 建 设 的 单 位 , 以 及 机 场 、 码 头 、 车 站 、 公
园 、 商 店 等 公 共 设 施 、 场 所 的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 应 当 按 照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治 理 规 划 和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的 设 置 标 准 , 配 套 建 设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设 施 。 ”
1.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在 应 建 设 施 标 准 上 , 少 建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设 施 2 座 以 下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能 及 时 改 正 的 。
处 罚 标 准 : 不 予 罚 款 。
2.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在 应 建 设 施 标 准 上 , 少 建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设 施 2 座 以 上
5 座 以 下 的 ; 或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不 能 及 时 改 正 的 。
处 罚 标 准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以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3.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在 应 建 设 施 标 准 上 , 少 建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设 施 5 座 以 上
的 ; 或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以 5000 元 以 上 10000 元 以 下 罚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