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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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 第 四 十 条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设 施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投 入 使 用 的 , 由 直 辖 市 、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2%以 上 4%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第 十 二 条 “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 处 置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后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
并 在 竣 工 验 收 后 三 个 月 内 , 依 法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档 案 。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不 得 交 付 使 用 。 ”
1.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投 入 使 用 10 日 以 下 。
处 罚 标 准 : 责 令 改 正 ,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2%以 上 2. 5%以 下 的 罚 款 。
2.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投 入 使 用 10 以 上 30 日 以 下 。
处 罚 标 准 : 责 令 改 正 ,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2. 5%以 上 3. 5%以 下 的 罚 款 。
3.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投 入 使 用 30 日 以 上 ; 造 成 重 大 社 会 影 响 的 。
处 罚 标 准 : 责 令 改 正 ,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3. 5%以 上 4%以 下 的 罚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