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办 法 》 第 三 十 八 条 “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活 动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城 市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并 处 罚 款 :
( 一 ) 将 没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房 间 或 者 阳 台 改 为 卫 生 间 、 厨 房 间 的 , 或 者 拆 除 连 接 阳 台 的 砖 、
混 凝 土 墙 体 的 , 对 装 修 人 处 5 百 元 以 上 1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装 饰 装 修 企 业 处 1 千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二 ) 损 坏 房 屋 原 有 节 能 设 施 或 者 降 低 节 能 效 果 的 , 对 装 饰 装 修 企 业 处 1 千 元 以 上 5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三 ) 擅 自 拆 改 供 暖 、 燃 气 管 道 和 设 施 的 , 对 装 修 人 处 5 百 元 以 上 1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四 ) 未 经 原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设 计 方 案 , 擅 自 超 过 设 计
标 准 或 者 规 范 增 加 楼 面 荷 载 的 , 对 装 修 人 处 5 百 元 以 上 1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装 饰 装 修 企 业
处 1 千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将 没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房 间 或 者 阳 台 改 为 卫 生 间 、 厨 房 间 的 , 或 者 拆 除 连 接 阳 台 的 砖 、 混
凝 土 墙 体 的
( 1)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经 责 令 改 正 3 日 内 改 正 的 。
处 罚 标 准 : 对 装 修 人 处 5 百 元 以 上 6 百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装 饰 装 修 企 业 处 1 千 元 以 上 3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2)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经 责 令 改 正 3 日 内 未 改 正 的 。
处 罚 标 准 : 责 令 改 正 , 对 装 修 人 处 6 百 元 以 上 8 百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装 饰 装 修 企 业 处 3
千 元 以 上 7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3)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拒 不 改 正 或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责 令 改 正 , 对 装 修 人 处 8 百 元 以 上 1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装 饰 装 修 企 业 处 7
千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