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 已 购 公 有 住 房 和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上 市 出 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第 十 四 条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的 规 定 , 将 不 准 上 市 出 售 的 已 购 公 有 住 房 和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上 市 出 售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以 10000 元 以 上 30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
第 五 条 “ 已 取 得 合 法 产 权 证 书 的 已 购 公 有 住 房 和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可 以 上 市 出 售 ,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已 购 公 有 住 房 和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不 得 上 市 出 售 :
( 一 ) 以 低 于 房 改 政 策 规 定 的 价 格 购 买 且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补 足 房 价 款 的 ;
( 二 ) 住 房 面 积 超 过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控 制 标 准 ,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利 用 公
款 超 标 准 装 修 , 且 超 标 部 分 未 按 照 规 定 退 回 或 者 补 足 房 价 款 及 装 修 费 用 的 ;
( 三 ) 处 于 户 籍 冻 结 地 区 并 已 列 人 拆 迁 公 告 范 围 内 的 ;
( 四 ) 产 权 共 有 的 房 屋 , 其 他 共 有 人 不 同 意 出 售 的 ;
( 五 ) 已 抵 押 且 未 经 抵 押 权 人 书 面 同 意 转 让 的 ;
( 六 ) 上 市 出 售 后 形 成 新 的 住 房 困 难 的 ;
( 七 ) 擅 自 改 变 房 屋 使 用 性 质 的 ;
( 八 )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其 他 不 宜 出 售 的 。 ”
1.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违 法 出 售 的 已 购 公 有 住 房 和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为 6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
处 罚 标 准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以 10000 元 以 上 1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2.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违 法 出 售 的 已 购 公 有 住 房 和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为 60 平 方 米 以
上 9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
处 罚 标 准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以 15000 元 以 上 25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3.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违 法 出 售 的 已 购 公 有 住 房 和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为 9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
处 罚 标 准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以 25000 元 以 上 30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