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第 三 十 三 条 “ 企 业 未 按 照 规 定 提 供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可 处 以 100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1.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3 日 以 下 改 正 的 。
处 罚 标 准 : 不 予 罚 款 。
2.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3 日 以 上 10 日 以 下 改 正 的 。
处 罚 标 准 : 处 以 1 千 元 以 上 5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3.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10 日 以 上 改 正 的 ; 或 拒 不 改 正 ; 或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处 以 5 千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