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
《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条 例 》 第 四 十 三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未 经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城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限 期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逾 期 不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不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的 ,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指 定 有 能 力
的 单 位 代 为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 所 需 费 用 由 违 法 者 承 担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对
单 位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个 人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一 ) 改 变 园 林 绿 地 、 河 湖 水 系 等 自 然 状 态 的 ;
( 二 ) 进 行 影 视 摄 制 、 举 办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的 ;
( 三 ) 拆 除 历 史 建 筑 以 外 的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的 ;
( 四 ) 对 历 史 建 筑 进 行 外 部 修 缮 装 饰 、 添 加 设 施 以 及 改 变 历 史 建 筑 的 结 构 或 者 使 用 性 质
的 ;
( 五 ) 其 他 影 响 传 统 格 局 、 历 史 风 貌 或 者 历 史 建 筑 的 。 ”
改 变 园 林 绿 地 、 河 湖 水 系 等 自 然 状 态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1)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但 通 过 努 力 可 恢 复 或 大 部 分 恢 复 的 。
处 罚 标 准 : 对 单 位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8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个 人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2)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难 以 恢 复 的 。
处 罚 标 准 : 对 单 位 并 处 8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个 人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其 他 影 响 传 统 格 局 、 历 史 风 貌 或 者 历 史 建 筑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1)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但 通 过 努 力 可 恢 复 或 大 部 分 恢 复 的 。
处 罚 标 准 : 对 单 位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8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个 人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2)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难 以 恢 复 的 。
处 罚 标 准 : 对 单 位 并 处 8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个 人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