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条 例 》 第 四 十 四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损 坏 或 者
擅 自 迁 移 、 拆 除 历 史 建 筑 的 , 由 城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限 期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逾 期 不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不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的 ,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指 定 有 能 力 的 单 位 代 为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 所 需 费 用 由 违 法 者 承 担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对 单 位 并 处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个 人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1.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损 坏 或 者 擅 自 迁 移 、 拆 除 历 史 建 筑 200
平 方 米 以 下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对 单 位 并 处 2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个 人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1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2.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损 坏 或 者 擅 自 迁 移 、 拆 除 历 史 建 筑 200
平 方 米 以 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对 单 位 并 处 3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个 人 并 处 15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