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河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办 法 》 第 七 十 一 条 “ 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或 者 未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进 行 建 设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 尚 可 采 取 改 正 措 施 消 除 对 规 划 实 施 的 影 响 的 , 限 期 改 正 , 处 违 法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罚 款 ; 无 法 采 取 改 正 措 施 消 除 对 规 划 实 施 的 影 响 的 , 限 期 拆 除 , 不 能 拆 除 的 , 没 收 实 物 或 者 违 法 收 入 , 可 以 并 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
( 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 改正 , 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5%以 上 10%以 下 的 罚 款 。 1.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 1) 单 体 建 筑 违 法 建 设 部 分 面 积 超 过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审 批 面 积 5% 以 下 , 且 不 存 在《 河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办 法 》 第 71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 经 过 改 正 后能 符 合 规 划 管 理 要 求 的 ;( 2) 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但 已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方 案 设计 , 符 合 规 划 要 求 , 积 极 配 合 查 处 工 作 的 ;( 3) 改 变 立 面 色 彩 、 用 材 、 形 式 后 和 原 审 批 效 果 相 差 不 大 , 符 合 规 划 整 体 要 求 的 ;( 4) 符 合 城 乡 规 划 确 定 的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 且 不 影 响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和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实 施 的 ;( 5) 涉 及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经 过 改 正 后 符 合 规 划 要 求 的 ;( 6) 不 影 响 相 邻 权 、 未 对 公 共 利 益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 经 过 改 正 后 符 合 规 划 条 件 的 。 处 罚 标 准 : 限 期 改 正 , 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5%以 上 6%以 下 的 罚 款 。 2.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 1) 单 体 建 筑 违 法 建 设 部 分 面 积 超 过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审 批 面 积 5%以 上 15% 以 下 , 且 不 存 在 《 河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办 法 》 第 71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 经 过 改 正 后 能 符 合 规 划 管 理 要 求 的 ;( 2) 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但 已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方 案 设 计 , 符 合 规 划 要 求 , 不 积 极 配 合 查 处 工 作 的 ;( 3) 擅 自 改 变 立 面 色 彩 、 用 材 、 形 式 , 经 整 改 后 与 周 边 环 境 不 产 生 冲 突 的 ;( 4) 擅 自 进 行 扩 建 、 改 建 、 移 位 , 影 响 相 邻 权 , 能 够 及 时 改 正 的 ;( 5) 改 变 建 设 工 程 的 性 质 及 内 部 布 局 结 构 等 , 未 对 公 共 利 益 、 利 害 关 系 人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 处 罚 标 准 : 限 期 改 正 , 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6%以 上 8%以 下 的 罚 款 。 3.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 1) 单 体 建 筑 违 法 建 设 部 分 面 积 超 过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审 批 面 积 15% 以 上 , 且 不 存 在 《 河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办 法 》 第 71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 经 过 改 正 后 能 符 合 规 划 管 理 要 求 的 ;( 2) 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但 已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方 案 设 计 , 符 合 规 划 要 求 , 拒 不 配 合 查 处 工 作 的 ;( 3) 擅 自 进 行 扩 建 、 改 建 、 移 位 , 严 重 影 响 相 邻 权 ,但 能 够 进 行 改 正 的 ;( 4) 违 法 搭 建 ,影响相邻建筑日照 、 视觉卫生等 ,能够进行改的 ;( 5) 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突破规划控制指标 ,对市容景观、 公 共 利 益 影 响 较 为 严 重 , 经 检 查 发 现 后 , 能 够 进 行 改 正 的 。 处 罚 标 准 : 限 期 改 正 , 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8%以 上 10%以 下 的 罚 款 。
6980584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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