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照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照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 +分公司(分所)” 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 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开展业务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5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6980584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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