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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且及时补办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拒不采取措施的;或采取埋设户管等方式进行排水,埋设的管道直径大于300MM 或者对直径大于500MM的城镇排水管道、砖砌查井造成损害的;或排放的为化工、医疗、造纸等特别行业的污水,具有污染性、腐蚀性、致病性等危害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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