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5日以下缴纳的。
处罚标准: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5日以上10日以下缴纳的。
处罚标准: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7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10日以上缴纳或拒不缴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缴纳,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