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7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2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980584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