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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按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超过期限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拒不采取措施;或造成无法消除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按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超过期限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拒不采取措施;或造成无法消除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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