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