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800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