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计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 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 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开展业务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5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