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
《 商 品 房 屋 租 赁 管 理 办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 由 直 辖
市 、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 房 地 产 )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可 处 以 五 千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第 八 条 “ 出 租 住 房 的 , 应 当 以 原 设 计 的 房 间 为 最 小 出 租 单 位 , 人 均 租 住 建 筑 面 积 不 得 低
于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最 低 标 准 。
厨 房 、 卫 生 间 、 阳 台 和 地 下 储 藏 室 不 得 出 租 供 人 员 居 住 。 ”
1.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3 日 以 下 改 正 的 。
处 罚 标 准 : 不 予 罚 款 。
2.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3 日 以 上 10 日 以 下 改 正 的 。
处 罚 标 准 : 处 以 五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3.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10 日 以 上 改 正 的 ; 或 拒 不 改 正 ; 或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处 以 二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