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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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第 四 十 二 条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在 销 售 商 品 房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处 以 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并 可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现 售 条 件 现 售 商 品 房 的 ;
(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在 商 品 房 现 售 前 将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手 册 及 符 合 商 品 房 现 售 条 件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报 送 房 地 产 开 发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的 ;
( 三 ) 返 本 销 售 或 者 变 相 返 本 销 售 商 品 房 的 ;
( 四 ) 采 取 售 后 包 租 或 者 变 相 售 后 包 租 方 式 销 售 未 竣 工 商 品 房 的 ;
( 五 ) 分 割 拆 零 销 售 商 品 住 宅 的 ;
( 六 ) 不 符 合 商 品 房 销 售 条 件 , 向 买 受 人 收 取 预 订 款 性 质 费 用 的 ;
( 七 ) 未 按 照 规 定 向 买 受 人 明 示 《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
《 城 市 商 品 房 预 售 管 理 办 法 》 的 ;
( 八 ) 委 托 没 有 资 格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商 品 房 的 。 ”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现 售 条 件 现 售 商 品 房 的
( 1)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具 有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 一 ) 至 第 ( 六 ) 项 规 定 的 现 售 条 件 ,
但 不 具 有 第 ( 七 ) 项 规 定 的 现 售 条 件 的 。
处 罚 标 准 : 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 2)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具 有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 一 ) 至 第 ( 五 ) 项 规 定 的 现 售 条 件 ,没 有 达 到 第 ( 六 ) 和 第 ( 七 ) 项 规 定 的 现 售 条 件 的 。
处 罚 标 准 : 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3)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不 具 有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 一 ) 至 第 ( 五 ) 项 任 一 项 规 定 的
现 售 条 件 的 ; 或 没 有 达 到 第 ( 六 ) 和 第 ( 七 ) 项 任 一 项 规 定 的 现 售 条 件 且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以 2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