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
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
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涉及住房总
套数 1套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 5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元以上 7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涉及住房总
套数 2套及以上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 50m2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 7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