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第 五 十 三 条 “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标 人 串 通 投 标 的 , 投 标 人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的 , 中 标 无
效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千 分 之 五 以 上 千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取 消 其 一 年 至 二 年 内 参 加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并 予
以 公 告 , 直 至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1.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违 法 中 标 项 目 未 实 施 的 。
处 罚 标 准 : 中 标 无 效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千 分 之 五 以 上 千 分 之 六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六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2.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违 法 中 标 项 目 已 实 施 的 。
处 罚 标 准 : 中 标 无 效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千 分 之 六 以 上 千 分 之 八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六 以 上 百 分 之 八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3.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违 法 中 标 项 目 已 实 施 并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中 标 无 效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千 分 之 八 以 上 千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八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取 消 其 一 年 至 二 年 内 参 加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并 予 以 公 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