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第 五 十 四 条 “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 骗 取 中 标 的 , 中 标 无 效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尚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千 分 之 五 以 上 千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取 消 其 一 年 至 三 年 内 参 加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并 予 以 公 告 , 直 至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
1.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违 法 中 标 项 目 未 实 施 的 。
处 罚 标 准 : 中 标 无 效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千 分 之 五 以 上 千 分 之 六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六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2.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违 法 中 标 项 目 已 实 施 的 。
处 罚 标 准 : 中 标 无 效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千 分 之 六 以 上 千 分 之 八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六 以 上 百 分 之 八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3.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违 法 中 标 项 目 已 实 施 并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中 标 无 效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千 分 之 八 以 上 千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八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取 消 其 一 年 至 三 年 内 参 加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并 予 以 公 告 。